市民张先生去年11月份在襄阳市汉江路的联通营业厅办理了号码入网业务,可在近一年的使用中,张先生的使用体验并不理想。
张先生说,联通在他家这里信号特别不好,跟客服多次反映,让他们加一些基站或者加一些增强信号的设备,但是他们都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先生决定办理携号转网的业务,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办理流程从一开始就卡了壳。
原来,当初张先生在办理入网业务时,特意选了一个尾号为567的靓号,也因此,张先生当时除了与该营业厅签了一份入网协议之外,还另外签了一份特殊号码的入网协议。约定的就是这个靓号必须永久性使用,不能过户。
在与该公司沟通了近一个月后,张先生终于等到了可以携号转网的通知,但对方提出了一个要求,让张先生不能接受。
客服人员告诉张先生,携号转网要交141元的违约金,因为当时签署了特殊号码的协议,交了之后然才可以去办理携号转网的业务。
张先生说,他并没有欠费的业务,在之前签订的特殊号码入网协议中也没有找到有关携号转网违约罚金的规定,而客服人员也没有向他解释清楚这些违约金的构成。
对此,襄阳联通城区政企营服中心支撑人员表示,张先生之所以不能办理携号转网的业务,在特殊号码入网协议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新入网用户协议期间,靓号为终身保底消费的号码资源,就是指这个号码在联通使用期间是不可以过户或者是转网的。
不仅如此,该工作人员还提供了2014年国家工信部印发的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中对于张先生不能携号转网的依据。里面有一条规定是说申请人与携出方,签订了在网约定期限协议的,申请人应该先和携出方解除在网约定的期限限制。
对此,有法律人士认为,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入网协议是运营商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该格式合同中又存在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运营商义务的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是属于霸王条款。
对于所要支付的违约金,律师表示,由于运营商与消费者并没有形成书面的约定,也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