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份我在宿豫区江山大道联通营业厅签订了一份冲话费送靓号的协议,共计花费一万元整,最后营业厅方面没有交付协议中约定的苹果7PLUS 128G手机给我!
因为当时营业厅提供的是格式条款,营业厅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也没有告知我除了靓号以外还有此款手机赠送,协议拿过来就让我签了字,导致我最近才发现此项条款!
我去找相关负责人,负责人把责任推到当时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身上,而那位工作人员目前已经离职,现在营业厅对于此事不理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