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现将《惠南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部门、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配置合理、利用高效、处置规范,确保固定资产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新区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由财政性资金购置、调配等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按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
l、房屋及购筑物;2、办公设备;3、电脑、网络设备;4、数码设备;5、办公家具;6、办公家电;7、交通设备;8、厨房设备;9、图书资料(设备);10、护理设备及器具;11、健身器材;12、文艺设备;13、其他类别的固定资产。
镇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归口分级管理。各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台账,镇政府办公室、财政所定期指导、检查各事业单位的台账登记情况。镇政府各部门的资产管理由镇政府办公室、财政所运用镇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做好资产登记、配置、调剂、变动、处置、清查及报废资产回收上缴等工作,做到各部门资产明细与资产卡片、实物相符。财政所负责年初资产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账务核算等,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申购、保管、维护、报废、报损处置等日常管理,对资产安全完整承担责任。
资产配置是指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机关、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每年更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镇政府办公设备配备标准配置;
1、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合理、准确编制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需求时间、预算额等有关内容。如无电子集市采购物品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
2、申请资产购置时,通过镇资产管理系统网上填报申请单,并对照“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选择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方式,如实、完整填报。
3、镇政府办公室对网上资产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拟采购单位人员、资产配置、已有资产使用年限、采购标准等严格进行审核。后续按网上权限、时限逐级审批。自行采购的在实施前由财政所通知相关单位部门。
4、资产采购后管理流程:货物送相关单位由其验收;镇政府办公室填制资产卡片初步信息→财政所核对卡片信息→镇政府办公室打印资产条形码、资产卡片、上门验收、使用人对卡片信息签名确认→贴资产条形码→镇政府办公室审核资产卡片信息,将一份签名确认的资产卡片提供给单位财务。
财务人员对形成固定资产的,一律凭审批完成的原始凭证再予以账务处理,否则不予报账。
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动、出借。确需变动的,由申请部门或单位通过镇资产管理系统网上填报资产变动申请,上报镇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做好网上审批。如需调剂,应上报镇政府办公室,由镇政府办公室进行相关部门或单位之间的调剂。资产交接双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镇政府办公室和相关财务及时做好变更后资产信息调整登记和账务处理,流程与“资产采购后管理流程”相同。
(一)切实增强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好本部门或单位下属资产的增减变动、维护保养、保管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齐全完好。各部门或单位应指定一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定期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自查,及时将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报送镇政府办公室,以便镇政府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信息更新工作。
(二)加强各类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在镇政府办公室、财政所统一管理下,完善资产验收、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每年十一月份,由镇政府办公室与财政所组织对资产进行清查。对于新增还未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做好登记入账、贴条形码标签工作;对于维修后仍不能使用、需要报废的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更换使用地点、使用人的资产,进行信息的更新和补录。
(三)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个人对自己使用或保管的资产负有安全性、完整性的重要责任。对共用的资产要明确一个资产保管人,无法明确保管人的由资产联络员负责管理。对资产使用人要建档,资产使用人因为退休、调出、调动等人事变动,离任前需履行资产移交、调整及资产信息变更等手续,确保信息准确。
(四)各单位(部门)对购进或调入的固定资产(含捐赠、无偿划拨等),7个工作日内办妥验收等手续;对基建类资产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人员凭相关凭据做好账务处理。
(五)严禁私自出租、出借资产。如确有需要,须向镇政府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以备查簿形式做好登记备查。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须上缴镇财政。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报损、报废、淘汰、出售、捐赠、置换、调拨等处置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及规定:
(一)镇政府办公室通过“资产信息”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分析,对拟报废、淘汰、报损等资产,均需上门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复核;需评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未超过使用年限标准的要从严核实,再按权限逐级网上审批;须上报新区国资委审批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办理。
(二)处理固定资产须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填写书面材料作为财务调账依据。书面材料上应详细填报拟处置资产信息。对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的资产,属于镇机关的,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10(含)万元的由镇长审批;10—50(含)万元的由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50万元以上的交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属于事业单位的,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单位领导审批;金额在2000—10000(不含)元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10万元(含)的由镇长审批;10—50(含)万元的由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50万元以上的提交镇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审批通过的处置资产,一般当月做好资产信息变更、账务核销等处理,15个工作日内上交镇政府办公室。对无法或较难移动的,必须向镇政府办公室作出说明。无特殊原因不上缴的,由镇政府办公室对使用人或责任人按资产未使用年限作价赔偿,并暂停资产配置。
(四)镇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已处置资产核查,督促收缴并做好已上交或未上交资产信息标记。做好甄别,对尚可使用的资产,要积极利用并做好资产信息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及固定资产使用者应切实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要强化内部监管,将责任落实到人。要注重资产日常维护,注重勤俭节约,能修则修。对丢失或人为损坏又无法说明原因的,责令由其本人赔偿。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处置资产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镇政府办公室、财政所要以日常或专项检查方式经常进行固定资产监管。固定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九、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参照本办法,镇机关其他资产由镇政府办公室、财政所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的其他资产由各事业单位自行管理。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