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2013年3月的一天,家住滨城区的梁莎莎(化名)因工作需要,要从网上转一笔款项,为了节省时间,梁莎莎就用在手机上就能操作的支付宝操作转账。一看这个陌生的名字,梁莎莎才意识到自己把钱转错了,她查询过之后,一共有15390.83元错转到了王强的账户中。
2013年3月的一天,家住滨城区的梁莎莎(化名)因工作需要,要从网上转一笔款项,为了节省时间,梁莎莎就用在手机上就能操作的支付宝操作转账。由于接收款项的一方支付宝用户名是对方的手机号,梁莎莎便直接在收款人一栏里输入了手机号,哪知道过程中却出现了失误,手机号输错了一位,直到转账成功后,梁莎莎才从手机弹出的页面上看见,自己把钱转给了一个实名认证为王强(化名)的人的账户中。
一看这个陌生的名字,梁莎莎才意识到自己把钱转错了,她查询过之后,一共有15390.83元错转到了王强的账户中。在支付宝的转账明细页面,梁莎莎找到了自己输错的王强的手机号,通过电话与王强取得了联系。王强此时已经通过支付宝发送的手机短信知晓了这笔款项的汇入,因此接到梁莎莎的电话时并没有显得十分意外,而是很痛快地答应会返还这笔钱,得到王强的口头承诺,梁莎莎提起来的心稍稍放下了一些,再三感谢之后挂断了电话。
然而,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梁莎莎却一直没有收到王强转回的钱,也没再接到王强的电话,当她再次打电话给王强时,发现自己的号码已经被拉黑。经过各种方式的联系和催促,王强依旧迟迟不肯返还这笔钱,无奈之下,梁莎莎只有到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王强取得这部分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并且在得知错误付款的事实之后拒不返还,属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此款项15390.83元,以及自2013年3月11日之后所产生的收益或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强意外取得他人错付的钱款15390.83元,获取不当利益,而造成原告梁莎莎财产损失,其依法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梁莎莎,并返还上述钱款所产生的利息。原告梁莎莎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强返还其不当占有的原告梁莎莎的钱款人民币15390.8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11日算起,至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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