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存在虚列车险服务费的行为。太平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云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记录、公司相关财务凭证及报销明细复印件、公司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复印件、相关车险投保清单及经营明细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太平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陈述申辩称:2014年及2015年前三季度,各市场主体经营交强险存在盈利和费用空间,出于竞争冲动,争抢交强险业务。本公司在检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对查处的问题积极制定方案整改。
黑龙江保监局经审理认为:市场盈利的客观情况不是采取违规行为的理由。太平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检查中的配合情况,已经在确定处罚结果时充分考虑,且对违法问题整改,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综上,黑龙江保监局对太平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太平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太平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太平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云志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