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第七款: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当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12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57号)第二条: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可在中国电子口岸门户(公告栏中自行下载安装。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支持清单、订单、运单、支付单等单证通过EXCEL格式文件转换成规范报文后自动添加数字签名,也支持XML格式文件自动添加数字签名,同时提供数据发送和回执查询功能。客户端软件使用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你司可查看上述相关文件。
根据相关规定: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57号)第一条: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进口统一版系统通关服务子系统进行清单的手工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具体操作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26号)第三条第八款: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26号)第四条第十款: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