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科技讯 1月22日消息,因怀疑资费欺诈但被拒绝提供线岁的小灵通用户陈先生将中国联通郑州市分公司告上法庭。但由于购买小灵通号码时未作过户手续,这位六旬老人最终被裁定取消了诉讼资格。
陈先生说,他几年前在郑州市金水区视讯通讯商行(经当地工商部门查询,该商行现已不存在)购买了一部号码为65271052的小灵通,但未办理过户等手续。
2008年9月13日,陈先生在原郑州网通(现中国联通郑州市分公司)中原路营业厅为其小灵通购买了“每月返25元,6个月返完”的“100+50”型话费。陈先生说,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他很少用这部小灵通打电话,但却多次因“欠费”被停机。
为此,陈先生多次去营业厅询问。2009年1月6日,在陈先生第二次去营业厅询问时,工作人员打印了当月的话费账单,称该小灵通有订阅“信息费”,并给陈先生取消。3月,陈先生的小灵通再次被停机。
陈先生向网易科技表示,此前几个月他曾多次收到信息订阅的短信,但从未回复。在营业厅的查询中,陈先生发现,这些发送订阅信息的短信号码在账单上均被列为已接电话,且该小灵通因此被扣除9元通话费。
除了被扣除“信息费”,陈先生还发现,原定“每月返25元,6个月返完”的线个月。针对这一发现,营业厅工作人员向陈先生承认“确实只返还到第5个月”,但表示在陈先生办理业务的第一个月“返还了两个月的话费”。对此,陈先生要求工作人员打出全部话费清单来证实,但被拒绝。
河南新闻3.15消费维权活动组委会认为,上述案件属于消费欺诈行为,中国联通郑州市分公司应给予陈先生“1+1”赔偿。
陈先生算了一笔账,在购买“100+50”型线元“信息费”,再加上少返还的一个月25元线”赔偿原则,中国联通郑州市分公司应赔偿140元话费。此外,陈先生认为,中国联通郑州市分公司应赔偿2009年3月至8月5个月的停机损失费共计125元。
在双方的调解中,陈先生要求中国联通郑州市分公司出具他所购“100+50”型话费的全程消费清单,赔偿140元线元停机损失费,并“承诺对导致欺诈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与健全,并书面认错、赔礼道歉”。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国联通郑州市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无法打清单,因为系统不行;可以赔偿140元信息费,但125元误机费不行;公开道歉不行。”
2009年9月,陈先生就“资费欺诈”将中国联通郑州市分公司告上法庭。在庭审过程中,中国联通郑州市分公司表示,该小灵通机主是“郑州市金水区视讯通讯商行”,所以与陈欣之间“不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
2009年12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就陈先生与中国联通郑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原告提交的短信清单查询结果、业务回执单及被告提交的话费查询情况”,该案件的小灵通户主为“郑州市金水区视讯通讯商行”。
该法院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而由于陈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小灵通号码的相关票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他是该小灵通的实际使用人,所以“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陈先生的起诉被法律驳回。
在裁定结束后的回访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肯定了陈先生的公益性诉讼初衷,并表示出于对陈先生公益性诉讼的考虑,退还其50元案件受理费。
一位不愿具名的电信行业咨询顾问认为,“运营商要做的不应是纠缠于这类用户的主体资格,而应该切实解决系统内存在的种种漏洞。”
该咨询顾问表示,“我国还有4500多万小灵通用户,其中像陈先生这样,当初购买小灵通时没有更名过户的用户应该有相当多的数量。如果运营商纠缠于这类用户的主体资格,就很难有效解决用户退号转网以及剩余话费转存等问题。”(王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