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中国采购网披露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关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8年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经费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中透露,将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网贷现场验收工作,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合同、资金等合规审查方面的专业优势,为P2P整改合规情况出具专业意见。
2、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4、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数量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为夯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前期的工作成果,确保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序、保质保量地开展,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拟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现场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合同、资金等合规审查方面的专业优势,为P2P整改合规情况出具专业意见。
(4)对P2P网贷机构是否存在: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自然人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5)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保护、信息披露情况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
(4)对P2P网贷机构是否存在: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自然人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
数量要求:拟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参与约17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场验收工作,律师事务所验收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项法律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14100元。拟聘请10家会计事务所参与约16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场验收工作,会计事务所验收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项会计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3477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