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地方房地产经纪人登记服务机构(原省级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我会自2015年11月1日起对2014年以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开展登记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以下简称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原省级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服务的初审工作。
登记办理流程与原注册办理流程相同。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登陆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网址:),通过房地产经纪人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查看需要准备的登记申请材料,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后,将登记系统提示的登记申请材料报送至初审机构。初审机构通过原有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登记系统,受理登记申请、审核登记申请材料、出具登记初审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缩短办理时限,我会不制发纸质登记证书,申请人获准登记后,可自行登录登记系统打印登记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获准登记的同时建立信用档案。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上的信用档案系统或者扫描登记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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