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海光寺附近的一家通讯经营部发现,那里稍好一点的号码都在加价出售,幅度从60到200多元不等。一个尾号为“1658”的号码加价到180元。当被问及为什么要收选号费时,负责销售电话卡的女营业员说,选号费都是老板定的。
八里台附近的一家通讯经营部同样也收取选号费。一个负责销售号码的小伙子热情地向记者介绍号码,并称他们只是代销电话卡,选号费是按要求收的,多数都在100元左右,也有200元左右的。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选号费的收取并没有什么规律,一般都是由经营者随意定。河西区南楼附近的一家通讯经营部人员说,凡是以“8”结尾的号码都是300元,尾号为三四个8的号码是很贵的,不过很少见。
而解放南路上一个经营部的老板对记者说,电话号码一般都是“打包”购进,然后自己再按“号码优劣”随意定价,一些“靓号”的选号费都是非常贵的,比如四个8结尾的,一般都在万元以上。
这个老板还十分得意地说,去年他花5.6万元购进了一个尾号为五个8的号码,结果以7.8万元的价格卖出。不过他说这样的交易并不经常有。
据悉,我国《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耀东教授表示,“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并不是说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随便收取“选号费”。属于国家所有,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属于群众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权任意收取“选号费”。陈耀东说,虽然信息产业部有明文规定,但我国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收取“选号费”的行为尚无明确禁止性规定。所以,有些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选号费”的行为虽然违反规定,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市民为获取靓号而付出“选号费”,也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行为,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尚不能导致“双方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