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