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0月起,妻子林某手机上开始不断出现来自号码为138手机发送的信息,信息内容大部分为对严某与王某来往期间交往情况及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细节记述,内容粗俗下流,使用大量淫秽用语和污辱性语言,且发送信息数量多,时间间隔短,频率高。
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人格尊严不受他人非法支配、干涉和控制,对他人恶意实施侮辱或贬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中,严某与林某之夫王某通奸,破坏林某婚姻家庭,且长期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林某进行骚扰,内容污秽不堪,粗俗下流,使用了大量的污辱性语言。这种利用短信骚扰他人、宣扬他人隐私、使用污秽粗俗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的行为,势必造成对林某人格的侮辱、生活安宁的妨碍、精神上的持续痛苦与困扰。
就严某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严某对林某进行了长期的、持续的短信骚扰与语言侮辱,给林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林某有权依据该规定请求严某承担停止侵害与赔偿相应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也依法支持了林某的两项诉讼请求。但是,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法院并未全额支持严某。
本案提示大家,被小三骚扰这样不堪其扰的事其实可以不用忍气吞声,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尊严。另外,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各种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
即使加害人通过短信骚扰、语言侮辱的方式在没有第三人在场或知晓的情况下大泄私愤,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甚至并未因为语言侮辱的内容泄露而导致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加害人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