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阆中某移动公司与签订“爱家”套餐,约定从去年9月生效。本该由移动公司向广电网络派单安装,结果是7个月未安装,消费者预存费用中宽带使用费照扣。近日,南充阆一消费者维权投诉后,通过消协调解,消费者获得3倍赔偿。
阆中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朱先生投诉,自家使用的是电信宽带和广电网络电视信号,听说某移动公司有套餐包括宽带和广电网络电视,便于去年8月在阆中市某移动公司签订“爱家”套餐,约定从当年9月生效。但直到今年3月,每月宽带使用费30元已收,但宽带至今未安装。
受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原来,某移动公司的“爱家”套餐,是移动公司的宽带和广电网络的电视服务构成;朱先生在签约后,本该由移动公司向广电网络派单安装,结果是7个月还未安装,而朱先生预存费用中宽带使用费照扣。分析原因是两家公司间的工作衔接出了差错所致。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按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某移动公司收取不服务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按照新《消法》的规定进行3倍赔偿。经调解,由移动公司立即派单由广电网络立即安装,移动公司退还朱先生宽带使用费210元,并按新《消法》规定给予3倍赔偿计人民币6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