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好广、孙清玲:本院受理原告杨丽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 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坊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杨思凯:本院受理原告倪向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临兰民初字第 5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大名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同发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杨文永、刘学坤、 孟祥贵: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临兰商初字第 3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银钢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邮寄送达临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0)临兰执1312 号的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履行(2009)临兰商初字第 440 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临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银钢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邮寄送达临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本院 (2010)临兰执1311 号的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履行(2009)临兰商初字第 439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临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银钢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邮寄送达临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本院 (2010)临兰执1309 号的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履行(2009)临兰商初字第 43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房京志:本院受理的张如松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拟依法拍卖了你所有的手机号码一个,该手机号码为。我院已委托临沂博尔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手机号进行了价格评估,并于 2010年5月26 日作出临博价评字(2010)第 07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元)。现公告向你送达拍卖裁定书、临博价评字(2010)第 07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相关费用由你承担。
张红:本院受理原告高泽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姜宝强:本院受理原告付玉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临兰民初字第 3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邰成吉:本院受理原告侯怀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耿修德、邵琳琳:本院受理原告彭思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临兰民初字第 279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耿修德、邵琳琳:本院受理原告王康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临兰民初字第 279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钧肇、刘建英、吴广法、邵泽利: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借款26 万元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姜自谦:本院受理原告闫士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临兰民初字第 484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咸利光、王永兰:本院执行的王坤柱与咸利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咸利光下落不明,且已将财产转移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坤柱于 2010年2月23 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咸利光之妻王永兰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申请人王坤柱的申请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追加王永兰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09)临兰执字第 185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到庭履行偿还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段友航:本院受理原告藏宝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姜宝强:本院受理原告蔡娟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临兰民初字第 311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