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数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上海数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
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