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顺德区人民法院昨日公开审理了“滴滴出行”软件平台司机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廖某系“滴滴出行”平台注册司机。2017年11月廖某通过软件接单载客,乘客何某提出在廖某车上安装“给手机发送短信的设备”,载客时打开设备即可获得100元/天的报酬。被告人廖某于2017年11月22日至24日、27日至30日在佛山地区载客时将设备开启,将“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的短信内容群发到不特定的某网络运营商的客户,并在每天晚上下班后将发送短信的数量通过照片截图发给何某。2017年11月30日,警察接到工作人员报警,后将嫌疑人廖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车辆及涉嫌群发短信的伪基站设备。
据了解,廖某通过滴滴载客,每日群发的短信达到四千至四万条不等,7天内合计发送短信11.3万余条。在设备运行期间,附近区域会影响现网小区非正常重选,对现网小区BCCH频点造成干扰;同时,容易导致手机脱网,影响正常被叫寻呼,影响相关小区的正常切换;此外,该设备还造成用户手机信号显示不稳定、无法呼入或呼出、不能正常上网、显示脱网、收到垃圾短信等。据统计,该伪基站发射信号直径约500米,干扰了超过2000名用户的正常网络通信。
“伪基站”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能够强制连接用户手机信号,摄取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信息,可以任意冒用手机或公用服务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短信。其中不仅包括商业广告,还包含各类诈骗短信,从而进一步威胁电信通讯安全与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不法人员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屏蔽信号,干扰公共频率资源,破坏公共秩序,波及面广且危害后果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受到刑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