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
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合计 43293.65 4221155.00 12468572.00 8247417.00 195.38评估结论仅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应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来确定,当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较小时,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 2017年 9月 1日至 2018年 8月 31日。
1.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宜国用(2011)第 02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可知,估价对象地块一、地块二证载土地面积为 633871.70 平方米,另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涉及收购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红线图”可知,本次评估土地面积为 43293.65 平方米(其中地块一:1198.33 平方米、地块二:34152.54平方米)。
2.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地块三已缴纳了征地的相关费用,尚未取得国有土地证,但实际产权属于被评估单位所有,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涉及收购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红线图”可知,地块三土地面积为 7942.78平方米。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选取市场价值类型,采用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的土地使用权在 2017年 9月 1日及相关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经营范围:聚乙烯醇、醋酸乙烯、乙酸乙烯酯-乙烯共聚乳液(VAE)、乳白胶系列产品、工业用氧、氮的生产及销售(凭有效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乙炔、醋酸、醋酸甲酯、甲醇、酒精、硫酸、烧碱(片碱、液碱)、氯气、醋酸异丙脂、偶氮、氨、硫化二苯胺及机械设备的销售;进出口业务;D级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机械设备、防腐塑料制品、金属材料热处理的加工安装。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三块土地使用权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 688号,为工业用地,其中:地块一、地块二已取得宣国用(2011)第 028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 633871.70 ㎡,根据产权方提供的“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涉及收购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红线图”可知,本次评估土地面积为 43293.65平方米(其中地块一:1198.33 平方米、地块二:34152.54 平方米);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涉及收购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红线图”可知,地块三土地面积为 7942.78平方米。宗地状况如下表:
土地利用状况:估价人员现场勘查,估价对象为待开发土地,地上无建筑物。待估宗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经现场勘察,实际用途为工业,规划使用与实际使用一致,估价对象在规划的最高最佳利用状态开发利用。该宗地基础设施已达宗地红线外
根据国家涉及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考虑评估基准日与实际评估工作日较为接近能使评估机构更好的掌握委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状况,保证评估结果更加真实合理的得以反映,和本项目经济行为性质及其实现日与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等因素,由委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被收储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 688 号的土地使用权评估项目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可搜集的资料,针对评估对象的属性特点,采用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委评宗地进行评估。估价人员在对区域内市场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两种结果差距不大,所以本次评估的结果决定以两种结果的算术平均法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